“尊敬的法官,我是柳莹莹的律师。我在这里,是为了为她申诉,为她还清白。
我认为,柳莹莹并没有故意伤害江琐彤,她只是在自卫,而且她使用的\/电\/棍,也不是她自己的,而是保卫科的。
我有证据,可以证明这一点。”
说完他从文件夹里拿出了一张照片,递给了法官。
“这是我找到的一张照片,可以看到,这张照片是在事件发生的前一天,也就是202*年4月13日拍摄的。
照片中的人,就是白明哲也在场,而且他就站在柳莹莹旁边!我方当事人是被他撺掇怂恿才这么做的.......”
法官接过了照片,仔细地看了看,然后问道:
“这张照片的真实性,你有什么证明吗?”
“有的,这张照片的元数据,可以显示出它的拍摄时间,地点,设备等信息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,证明这张照片的真实性。”
法官点了点头,说道:
“好的,我收下了这张照片,作为证据。那么,你是怎么推断出,柳莹莹是在自卫,而不是故意伤害的呢?”
“这也很简单,因为柳莹莹根本没有动机,去伤害白明哲。
她和江琐彤之间,虽然有些矛盾,但是当天事发的时候,先是在图书馆,这件事是白明哲故意挑衅江琐彤和沈璐造成的!”
“那么,你认为,事件的真相是什么呢?”法官问道。
“我认为,事件的真相是这样的。那一天江琐彤和沈璐去图书馆借了几本书!
在路上,她遇到了白明哲,白明哲是一个不良学生,经常欺负同学,还有一些不良嗜好。
他看到了江琐彤,就以无理要求,让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拒绝江琐彤进入图书馆拒绝她借阅图书!!”
“你有什么证据,可以证明你的说法吗?”法官问道。
“有的,我有两个证据,可以证明我的说法。第一个证据,是图书馆的工作人员***!
我们已经将他请到了现场!”